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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日報 | 88萬元差價損失真實發生了嗎——甘肅:查明事實提出抗訴幫企業追回違約責任賠償款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布時間: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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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9日,檢察日報民生周刊刊發《88萬元差價損失真實發生了嗎——甘肅:查明事實提出抗訴幫企業追回違約責任賠償款》。



      微信圖片_20240620152707.jpg


      “謝謝檢察官,第二筆返還款也收到了……”5月23日,某鋼管制造公司(下稱“鋼管公司”)負責人打電話向檢察官反饋情況時說。


      經甘肅檢察機關依法抗訴,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一起因履約責任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塵埃落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兩家企業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曾因生效裁判被錯誤執行的鋼管公司成功追回了本不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款80余萬元。


      未按合同要求供貨

      鋼管公司被起訴


      2020年4月3日,負責建設甘肅中部生態移民開發供水工程第一批實施項目的甘肅某供水工程公司,通過招標的方式,確認由某科技公司(下稱“科技公司”)負責為該項目提供所需材料和設備。雙方隨后簽訂了合同,確定了合作內容,其中包括以科技公司負責提供的貨物名稱及型號,供貨時間、數量及單位等為內容的供貨計劃,并約定科技公司于2020年7月起開始供貨,于當年11月底完成供貨。


      合同簽訂后,科技公司就合同中的螺旋焊管(下稱“鋼管”)委托鋼管公司加工制作,雙方于2020年10月9日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由鋼管公司為科技公司定作型號為Q355C的鋼管,合同總價款為193萬余元。雙方還就供貨時間、供貨地點、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購銷合同簽訂后,科技公司共向鋼管公司支付了156萬余元預付款。


      然而,在履行購銷合同的過程中,科技公司以鋼管公司制造的鋼管質量不符合標準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鋼管公司發出貨品質量檢測不合格通知書。同年12月1日,鋼管公司回復稱,將根據要求最大限度地進行修復。后來,雙方雖然經過多次溝通,但始終未能就鋼管質量達成一致意見。于是,2020年12月9日,科技公司向鋼管公司發送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2021年6月1日,科技公司與某管業公司(下稱“管業公司”)按相同的技術標準簽訂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282萬余元。管業公司后按合同約定,向科技公司交付了鋼管。


      科技公司認為,是鋼管公司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加之履行合同期間鋼材價格大幅上漲,致使其不得不與其他公司另行簽訂合同而增加了經營成本,產生了88萬余元的差價損失。為此,2021年7月6日,科技公司向會寧縣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鋼管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要求鋼管公司返還其已付合同款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賠償其損失88萬余元。


      鋼管公司被判違約

      賬上錢款被扣劃


      案件審理過程中,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請對鋼管公司已加工制作的鋼管進行鑒定。然而,由于雙方在發生爭議后未將鋼管公司制作出來的鋼管交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及時進行檢驗,也未封存樣品,無法進行鑒定。


      會寧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科技公司與鋼管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系買賣合同,簽署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萍脊景春贤s定給付了貨款,鋼管公司卻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符合標準的產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F科技公司申請解除合同,鋼管公司同意解除,對科技公司要求返還已付合同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會寧縣法院同時認為,雙方對鋼管的質量標準存在爭議,鋼管公司在庭審中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預提供給科技公司的產品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亦未對爭議產品進行提存,致使本案在審理中無法進行產品質量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鋼管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合格產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其行為系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021年11月23日,會寧縣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科技公司關于解除合同、返還已付合同款及支付違約損失的訴訟請求。鋼管公司不服,向白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后,向甘肅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判決生效后,科技公司向會寧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強制扣劃了鋼管公司賬上的249萬余元,用于支付科技公司的已付合同款、違約損失以及一審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等各項費用。隨后,法院終結執行。


      鋼管型號存在蹊蹺

      申請監督獲得支持


      2023年6月,走投無路的鋼管公司向白銀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科技公司與某供水工程公司所簽合同的供貨計劃中,所需鋼管的型號為Q345C(新標準號即Q355C),而其向管業公司購買鋼管開具的專用發票則顯示‘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3PE鋼管’,型號為Q355B。檢察官,這里面有問題,你們一定要查清楚?!变摴芄痉ǘù砣岁愂龅?。


      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針對鋼管公司法定代理人提到的產品型號問題,進行了進一步審查,發現科技公司向管業公司另行采購的那批鋼管,實際上與該公司向鋼管公司采購的鋼管為不同型號的兩種鋼管,且并不是某供水工程公司承建項目所需型號的鋼管。也就是說,管業公司提供的鋼管根本不是用來替代,也根本無法替代鋼管公司完成科技公司向某供水工程公司的供貨任務。原審法院用以認定科技公司因鋼管公司違約不得不向管業公司另行采購鋼管而實際損失88萬余元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023年9月21日,白銀市檢察院以本案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甘肅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調查核實精準監督

      以抗促調為企業挽損


      甘肅省檢察院受理案件后,針對本案的焦點問題即“科技公司主張的損失是否實際發生”開展了深入調查。


      檢察官在走訪某供水工程公司,查閱該公司案涉項目的工程量、進場臺賬及設備、材料、配件等的驗收單后,均未發現科技公司向管業公司采購的型號為Q355B的鋼管進場。某供水工程公司亦向檢察機關出具證明證實,在與科技公司實際履約的過程中,科技公司提供的鋼管符合供貨計劃約定的標準和要求,供貨合同已全部履行完畢。型號為Q355B的鋼管不符合供貨要求,某供水工程公司沒有采購。在調查核實中,科技公司出示了其于2021年6月10日向管業公司發出的確認函,所確認的內容是將合同項下鋼管的型號由Q355C變更為Q355B,其他產品的標準和要求不變。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科技公司與某供水工程公司簽訂的供貨計劃中的鋼管型號和其與管業公司約定的供貨規格、購買鋼管專用發票中的鋼管型號明顯不同。加之科技公司是在向鋼管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6個月后,才與管業公司簽訂產品買賣合同,當時科技公司與某供水工程公司之間的供貨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科技公司向管業公司采購鋼管的行為是鋼管公司違約所致?!备拭C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道。


      檢察官另外查明,2020年至2022年間,受多種因素影響,國內鋼材價格大幅上漲,各?。ㄊ校┫嗬^出臺了鋼材調差等政策。甘肅省建設工程管理總站也發出了通知,要求在建工程項目的發包方、承包方積極協商,合理分擔風險,補充和完善相關合同或協議,對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萍脊驹罁撏ㄖ?,分別于2021年9月15日、2022年6月11日向甘肅某供水工程公司申請補償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在建工程項目的鋼材價差734萬余元、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在建工程項目的鋼材價差280萬余元。某供水工程公司經開會研究,決定同意科技公司提出的補差意見并以函件形式予以確認。


      “通過已查明的事實不難看出,在科技公司與鋼管公司解除合同后,至完成所有供貨時,甘肅某供水工程公司已就2020年至2022年鋼材漲價所造成的損失向其補償了差價?!背修k檢察官認為,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向管業公司采購鋼管是因鋼管公司違約所致,在已獲得某供水工程公司補償差價的情況下又主張由鋼管公司對鋼材漲價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這一雙重獲利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因此,原審判決確實存在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應當予以監督糾正。


      經白銀市檢察院提請抗訴,2023年12月25日,甘肅省檢察院就此案向甘肅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今年1月25日,甘肅省高級法院指令白銀市中級法院再審本案。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后經法院主持調解,科技公司與鋼管公司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解除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鋼管公司返還科技公司已支付的156萬余元合同款,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7萬余元;科技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因原審判決已經執行終結,科技公司向鋼管公司分兩次返還被執行的款項共計80余萬元。白銀市中級法院對該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并制作了民事調解書。


      辦案余思

      調查核實重在“調查”更在“核實”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二級高級檢察官 陳冰如


      應勇檢察長強調指出,調查核實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權,要防止從案卷到案卷、從書面到書面、從辦公室到辦公室的“面上調查”,真正做到把事實調查清、把問題核實準、把法律適用對。


      有效行使調查核實權,特別需要承辦檢察官善于運用“偵查”思維調查取證,仔細甄別和審查關鍵證據,以親歷性保障準確性、實效性,從而以法律事實最大限度地還原客觀事實。


      在辦理本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針對雙方當事人關于科技公司主張的合同履行期間因鋼材漲價造成的損失是否實際發生的矛盾對抗點,在法院裁判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基礎上,把雙方當事人舉證的所有證據都列出清單,重點圍繞證據內容、證明事項以及證據證明力等方面逐項核對,同時通過調閱卷宗材料、實地走訪調查、詢問當事人等方式,對證據材料進行進一步核實。通過實地走訪,檢察機關調取到由甘肅某供水工程公司、科技公司提供的貨品交易合同、單據、發票、復函、確認函等證據材料,足以證實因鋼管型號存在明顯差異,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向管業公司采購的鋼管是因鋼管公司違約而另行采購的。同時,通過深入調查核實所獲取的證據材料還證實了,科技公司在與鋼管公司解除合同后,其因鋼材價格上漲所受到的差價損失早已獲得補償。正是基于上述證據,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了精準的抗訴意見,被法院采納,使錯誤裁判得到糾正,為企業挽回了經濟損失,有力維護了企業利益,為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注入了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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